纸面之外

卖了田,还能再要钱:一张田契上的两个主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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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纸地契透视明代徽州

乾隆三十四年二月,徽州府的一个农民在契纸末尾按了个押。他叫吴凤同,那天到手二两银子。这不是卖田的价钱,是"找"来的。契上的字一共七十字,抄在下面:

「立找佃价契吴凤同,今有先年母手将父遗下田皮一号,坐落土名巨流,计田一丘,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加找价银二两整。其银、契当日两相分明,其田永远不得取赎。乾隆三十四年二月 日立加找佃约人吴凤同(押)见中人冯春福(押)」

最扎眼的是末句,田写着"永远不得取赎"。既然不许赎,他凭什么又来拿钱?

因为他母亲当年卖出去的不是整块田,是"田皮"。在徽州,一块田上常常并立着两个主人。一个叫田骨,收租、完粮、名字写在官册上;一个叫田皮,下地耕种,只要不欠租,谁也赶他不走。名目各地方不一样:歙县、绩溪叫"大买""小买",黟县叫"田租""典首",祁门叫"田骨""粪草田皮",休宁叫"田骨""佃皮",婺源叫"骨租""田皮"。

田皮卖出去,田底还在原主手上,"卖而不断"是这类交易的常态。价钱没谈够可以再找一次,过几年觉得亏了还可以再找,一次不行就再立一张"叠札"。乾隆三十四年二月那天,吴凤同带着母亲的旧契,请了中人,把二两银子这笔账重新算了一遍。

(此契转录自叶显恩《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》,1983年,页65。民间文书整理中"吴凤同"与"吴风同"互见,此处照录。)

鱼鳞图册

第 2 节官印只认一个业主

官府这边,一块田只能有一个主人,而且这个人必定在册子上。

管这件事的是税课司局。《明史》写它的职掌:「凡民间贸田宅,必操契券请印,乃得收户,则征其直百之三。」交易一百钱,抽三文,这笔钱叫契税。

洪武九年(1376)徽州府设税课司、局六所。在城、岩寺、休宁、婺源四处在商路上设卡"闸办",祁门、绩溪两处由纳税人"随办"上门投税。四年后,吏部报称天下税课司局一年收不足五百石的有三百六十四处,朝廷一并裁掉,契税改由府县衙门代征。

交完税,业户拿到的是契尾。顺治四年(1647)定的规矩是:「凡买田地房屋,必用契尾,每两输银三分。」一百年后的乾隆十四年,契尾改成骑缝式。

契尾统一编号,前半幅写交易内容,后半幅预先盖好布政使司的印。投税时,书吏当着人把契价、税银用大字填在骑缝上,再从中间裁开:前半幅粘在民间白契后面交给买主,后半幅送布政使司存档。

一份完整的红契,就是三样东西粘在一起:民间写的白契、官颁契纸、带编号和官印的契尾。没粘契尾的白契,乡里认,衙门不认;真打起官司,红契压白契。

丈量田土、编造册籍用的是鱼鳞图册。一丘田一幅图,田形画得像鱼鳞一样排下来,编号、四至、税亩都标在上头。到明中期,这些东西已经乱得不可收拾,官府的册子甚至有被胥吏抱到集市上卖掉的。

另有一道手续叫过割:田卖了,田赋也要从卖主名下划到买主名下。明律罚得很重,不过割的田产全部没官,罪止杖一百。宋元两代还规定卖田必须先问亲邻,元代不问亲邻成交的要笞二十七下。

明清律删掉了亲邻先买权,可徽州人卖田之前照旧先问本家。

程序走完,官册上只留一个名字。那么吴凤同母亲手里那半边,在国法里算什么?

清代 契尾 官印

第 3 节凭什么认定这块田是谁的

州县衙门断田土案,靠三样东西:纸、人、册子。纸最硬。

纸就是契。看一张契的分量,先看它走没走过衙门:白契只是两个人的约定,红契是官文书,接缝处有骑缝章,契尾上有编号。契纸上还有几处不能少的痕迹:立契人的花押、见中人的花押、代笔人的花押。名字下面各按一个墨押,日期写成"某年某月某日立契"。

中人在这场交易里占的位置比看起来重。徽州契约末尾常写"当日凭中三面言定",他不是客套,是日后会被传去问话的那一个。族人、里甲、代笔人,各能证明一段。

册子那头连着钱粮。鱼鳞图册和赋役册上记着谁纳粮,过割的记录证明这笔交易进过衙门,一比对就知道这块田在官府的账上落在谁名下。

这类案子在清代叫"户婚田土",属州县自理:州县官自己审、自己结,不必像命案那样一层层往上报。看着轻,其实最磨人。一件案子要传中人、调契纸、比对册子,牵出三五张旧契是常事。

也正因为证据是一条链子而不是一张纸,找价才会拖成几十年的事。浙江兰溪的做法最有代表性:卖契上没写"永无找赎",就先立一张找契;一次不够,再立"找札";还不够,再立"叠札"。

最后落到一张"杜找契",把话钉死:「自杜找之后,永无再找」。有心留后路的卖主会写明「十年后原价赎回」,或者「如备原价,不拘迟早,即便回赎」。

一套流程走一遍,就多一张纸、多一个中人、多一次按押。杨国桢研究徽州与闽台的契约后发现,买卖双方的关系有时能延续一百多年,反复索找索贴,最后才把所有权卖断。

在吴凤同看来,这笔账跟"地权分化"没有半点关系。母亲的旧契还在,当年凭中的那句话没写绝,钱就还能再要一次。二两银子,一丘田,一个还活着的见中人。够了。

第 4 节告示贴到祠堂门口之后

这套安排护住了耕种的人,代价是把衙门拖进一个填不满的坑。

好处是实在的。田皮是"永久"的,只要不欠租,地主不能随便夺佃,佃农舍得往地里投工本;田皮还能自己转卖、出典、转租,急用钱时能变现。杨国桢的说法很直白:活卖、找、贴这些名目初看难解,其实是农民保护自己土地所有权的办法,「实际上也有相当顽强的保护作用」。

另一半账记在衙门里。一块田的价钱要分骨租、皮租两笔算,想卖一整块田得同时跟两个人谈;田底、田皮各自可以买卖,纠纷一层层生出来。这些纠纷对州县官不是田赋,是案子。案子一多,考成就难看。

官府的第一次转向发生在雍正朝。康熙年间徽州官府还沿袭明代的态度,"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"。雍正以后风向变了,徽州府及歙县、休宁等县接连发告示,要限制甚至禁掉田皮。地方官给的理由非常具体:清田业、杜讼端。田皮这套习惯合不合理,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里。

更深的动因在税上。田赋出自地租,田皮在民间转来转去,耕种的人欠租不给,地租收不上来,官府的税粮就悬在半空。

张守东在《传统中国法叙事》里把这一点说得不留情面:「政府直接的考虑只停留在如何有利赋役的征收,并没有想到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效力、确立所谓的近代所有权等。」

他接着写,官府取消田皮、禁止田皮买卖的命令,「最终也只是停留在三令五申、一再树碑而已,其实际效力照例是相当微弱的」。

禁不掉的原因不复杂。田底权在谁手上,农民不太在意,他在意的是哪块地由谁种。禁令管的是买卖,农民守的是耕作,两边根本没对上。禁得越紧,交易越往不留印的地方走:白契、私约、口头约定,衙门连登记的机会都没有了。田皮还能转租,又生出中间收一道租的二地主。

告示照旧贴在祠堂门口,也照旧刻上石碑。石碑上写的字,和地里的规矩,是两回事。

徽州 祠堂 老照片

第 5 节法典里没有「田面」这个词

清末修律的人把"永佃"写进了法典,却始终没给"田面"留位置。

1911 年的《大清民律草案》给永佃权设了期限:二十年以上、五十年以下。

此后的两部草案都沿用这个思路。1929 年公布的《中华民国民法》物权编第四章改了主意,把期限拿掉,让永佃权变成"永久"。立法者想借"社会本位"保护佃农,落实平均地权。

问题出在概念不对接。习惯上的"一田二主"是两个物权并立:田骨可以卖,田皮也可以卖,互不干涉;法典的结构是一宗地一个所有权,外加一个用益物权,用益物权永远附在所有权上。照这么装,田皮就降成了"从别人田里得到的一点权利"。

反弹立刻就来。各省、市政府和各级农会不断呈请司法院解释,问的其实就是一句:田面权与永佃权,性质到底算不算一回事。

登记这套工具延续了同一个逻辑。一宗地在一本登记簿上只能写一个所有权人,通常就是那个在册纳粮的田骨主。田面权不在册,拿不到官方登记的保护,抵押也困难,只能继续靠契纸和中人活着。

同一时期,契税涨到了 9%,是此前三百年的三倍。

内政部的调查把这些账量了出来。1932 年查了 849 个县,其中 220 个县押租相当普遍。

两年后的调查里,交固定实物租的佃农占 50.7%,交分成租的占 28.1%,交固定现金租的占 21.2%。

一田二主的研究里反复被引用的一个例子在江苏吴县孙家乡。周姓农户在光绪四年(1878)得到一块七亩五分的荒地,光绪二十九年(1903)把田底权卖给住在镇上的陆姓地主。

1926 年和 1930 年,田底权又先后转到彭姓和王阿泉手里。田面权一次没动,由周福宝经周金宝,传到周柱宝。

田底权换了三个主人,田面权一次没动。

1980年苏北大运河周边乡村的场景

第 6 节出处

  • 吴凤同找价契(乾隆三十四年,1769):转录自叶显恩《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》,所引徽州文书,页65。
  • 税课司局职掌、《明史》引文、洪武九年徽州设司局六所、洪武十三年裁并三百六十四处、明隆庆六年祁门县方德旺置产契尾、契税由买主缴纳:中国税务报《一张会讲契税故事的"文凭"》,2024年4月15日(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转载)。
  • 契尾形制与骑缝做法、顺治四年"每两输银三分"、乾隆元年颁式、乾隆十四年骑缝契尾、契税一般为契价 2%—3%、白契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、过割处罚、宋元亲邻先买权与元笞二十七下、万历年间清丈与胥吏卖册:中国自然资源报《中华地籍五千年(三)》,2007年;《中国经济立法史》(新华出版社,2019);"契尾"条目。
  • 税率沿革(元明清基本 3%、万历十一年 1.5%、宣统年间与民初 9%):《五百年房地契证图集》相关报道,中原网,2013年8月28日。
  • 徽州府属六县田骨田皮称谓、"任依私契,官不为理"、雍正朝起禁革告示及"清田业""杜讼端":陈云朝《论清代徽州官府对"一田两主"习惯的禁革——以官府"告示"为中心》。
  • 杨国桢论活卖、找、贴及"卖而不断"的保护作用、买卖关系可延续一百多年:杨国桢《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》(修订版)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09年;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网站所载森正夫与杨国桢对谈记录。
  • 兰溪契约类型(找契、找札、叠札、杜找契、截卖契)、"自杜找之后,永无再找"、"十年后原价赎回":中国社会科学网《民间文书:走进普通百姓生活世界的钥匙》,2022年10月24日。
  • 官府禁革的动因与"三令五申、一再树碑":张守东《传统中国法叙事》(东方出版社),转引自中国普法网、法治日报选载。
  • 民国民法典永佃权之立法与反弹:《保护既有权益是民法典编纂的底线》,民主与法制网。
  • 江苏吴县孙家乡周姓农户田底三次转手、田面权传三代:同上转引。
  • 租佃调查数据(849 县、220 县押租;50.7%/28.1%/21.2%):1930 年代国民政府调查,转引自相关综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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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第 1 节
  2. 官印只认一个业主
  3. 凭什么认定这块田是谁的
  4. 告示贴到祠堂门口之后
  5. 法典里没有「田面」这个词
  6. 出处